一、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本法;但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享有特定民事权利或者承担特定民事义务的除外。”因此,作为保险法定受益人,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合法代理人。
二、利益指向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的规定,“保险金的支付给受益人前,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已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受益人。”因此,作为保险法定受益人,其对于保险金的领取具有明确的利益指向权。
三、代位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1374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但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因此,作为保险法定受益人,其在未得到保险金的情况下,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也体现了其代位请求权。
四、保险合同理解权
根据《民法典》第1221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保险费交付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作为保险法定受益人,其对于保险合同的理解有决定性的影响。
五、保险合同变更权
根据《民法典》第123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期限、金额、费用以及保险责任等事项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作为保险法定受益人,其对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有明确的权利。
总结:,作为保险法定受益人,其享有上述全部权益,能够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其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在行使这些权益时需要谨慎,避免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应当充分尊重保险法定受益人的权利,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