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基础
1. 意定性原则。在《民法典》中规定,一个人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除非他或者她有法定的理由。
2. 合同效力。如果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更改姓名。但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姓名的更改权,或者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特定的身份信息等。
二、具体条款
1. 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是人身权,不得转让。”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想改变自己的姓名,那么他就必须得到原投保人的同意。
2. 第八百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关于以生命或身体为标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保险合同。”这意味着,保险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他的意愿更改自己的姓名。
3. 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选择更改姓名。但是,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第八百六十八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合同中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5. 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因遗产分割而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意味着,保险受益人如果对保险合同中的姓名更改条款有异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结论
总的来说,保险受益人可以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其意愿更改姓名。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受到保险合同的约束。如果保险受益人无法达成协议,他们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总结:总的来说,保险受益人可以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其意愿更改姓名。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受到保险合同的约束。如果保险受益人无法达成协议,他们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