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关于“终身寿被保险人”的设立,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法定年龄或者生效日预先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日期;另一种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由受益人自行决定。
一、法定年龄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设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日期为60岁,80岁,90岁等特定年龄段。这种设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在不明确自己的死亡日期的情况下购买寿险产品,导致保险金无法给付。
二、生效日的设立
另外一种设定方法是将被保险人的死亡日期作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经知道自己可能面临的死亡风险的情况。
三、受益人的选择
如果被保险人生前就明确了自己的死亡日期,那么受益人可以直接指定为其死亡后的受益人。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保险人的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应当先执行被保险人的遗嘱。如果被保险人的遗嘱无效,那么剩余的法律规定依次执行。
四、设定续期和保证条款
最后一种设定方式是设定被保险人的生命期限,即保险期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责任和保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在保险期内,一旦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必须履行赔付义务。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的终身寿被保险人设置主要分为两种方式:法定年龄的设立和生效日的设立。而受益人的选择则取决于被保险人的遗嘱或合同约定。在设定被保险人的生命期限时,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责任和保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在保险期内,一旦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必须履行赔付义务。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的终身寿被保险人设置主要分为两种方式:法定年龄的设立和生效日的设立。而受益人的选择则取决于被保险人的遗嘱或合同约定。在设定被保险人的生命期限时,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责任和保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在保险期内,一旦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必须履行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