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2.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但是,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4. 《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不早于合同签订日。”
购买重疾保险后,如果需要更改受益人,应在与保险公司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在新的受益人签署保险合同后生效。
以上内容主要参考了《民法典》《婚姻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如被保险人自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保险人的,也可能导致受益权的变更无效。因此,在涉及此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总结:以上内容主要参考了《民法典》《婚姻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如被保险人自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保险人的,也可能导致受益权的变更无效。因此,在涉及此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