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层次:根据《婚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保险受益人不是婚后的新增成员,而是结婚时已存在的配偶。
二、第二层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保险受益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获得一定的权利。
三、第三层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等。”因此,保险受益人在婚后所得的保险赔偿,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第四层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等证明身份的文件,并填写《离婚申请书》。如果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五、第五层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仍应尽其对母亲的义务。”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在离婚时丧失了父亲的监护权,但他仍然有权继续支付母亲的生活费和其他必要的生活费用。
总结::保险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的所有保险赔偿,无论是否属于遗产,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他们共同分配。此外,如果保险受益人在离婚后丧失了父亲的监护权,他仍有义务继续支付母亲的生活费和其他必要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