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为死亡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未通知的,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一年内。未通知的,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生前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去世,那么他必须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死亡后30天内,向保险公司报告。如果在他死亡后的1年内没有通知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寿保险或者其他具有给付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对保险标的不享有保险利益,请求返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因此,我们可以说,如果被保险人生前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去世,而过了保险期限还未通知保险公司,或者他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并且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限内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那么他们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金。这就是所谓的“死亡给付”。但如果被保险人生前已知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去世,但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死亡后30天内或者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并且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限内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他们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金。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再有责任返还保险金。
总结:来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确定基于被保险人是否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和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不负有任何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且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限内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他们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