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意外保险的受益人通常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指定。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即购买保险的人)有权自主选择或更改受益人,但需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
1. 自主权:投保人有权利自由选择受益人,这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保险法》尊重并保障了这一权利。
2. 同意权:被保险人必须同意指定受益人,这防止了投保人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受益人。
3. 确定性:受益人必须明确,不能模糊不清。《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受益人不明确的,保险金给付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4. 变更权: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5. 优先权:在受益人死亡或丧失领取资格时,次级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这遵循了受益顺序原则。
总结::人生意外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并需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应明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保险公司需记录变更。在受益人无法领取保险金时,次级受益人有权接替。这些规定确保了保险权益的公正分配和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