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五)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受益人的期待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得以明确。
二、法定权利:如保险合同未明确规定受益人或受益顺序,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信托关系:保险实质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的一种“投资”,受益人享有期待利益,可视为一种信托关系。《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四、权益保护:《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指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五、责任承担:如果因保险公司的过错导致受益人无法获得期待利益,《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总结::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期待利益受保险合同、法律规定及信托关系等因素影响,其权益受到《保险法》的严格保护,并且保险公司需对此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合同约定、法定权利确认、信托关系构建以及权益保护和责任承担,确保了受益人在保险事件发生后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