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指定
根据《民法典》第1926条,投保人有权在购买房屋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设定受益人的权利,其指定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指定受益人时,应确保该人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二、法定继承顺序
若投保人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约定,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民法典》第1158条)。此时,受益人按照《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即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受益人变更
《民法典》第1937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无需征得原受益人同意,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原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在接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批注。
四、受益权的丧失与恢复
《民法典》第194.jpg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同时,根据第1944条,受益人因故意犯罪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亦丧失受益权。丧失受益权的情形消失后,受益人是否可恢复受益权,需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五、受益金的领取与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948条,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当存在多个受益人时,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各受益人按照其受益份额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民法典》第1949条)。如受益人对保险金分配有争议,可依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结::房屋保险受益人的确定、变更、权益丧失与恢复、保险金领取及分配等事项,均受《民法典》相关规定制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根据自身意愿和法律规定,合理指定、变更受益人,并确保相关操作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应依法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妥善处理可能存在的分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