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173条规定,“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后,不得向被保险人追偿”。这表明,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保险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约定。
首先,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风险保障服务。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需要向投保人详细说明其服务内容、费用、保险期限以及保额等,并获取投保人的同意。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就成为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保险合同规定。
其次,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赔偿责任归属问题。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赔偿责任,此时保险人就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是,保险人并不能随意行使这一权利,必须尊重并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
再次,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问题。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有权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限,可以选择固定的保险期限,也可以选择不确定的保险期限。选择确定的保险期限可以确保保险责任的一致性,而选择不确定的保险期限则需要投保人自己承担更多的风险。
第四,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问题。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需要对保险金额进行明确规定。这个规定有助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保险金额的不合理分配而导致的纠纷。
最后,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条件问题。保险责任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期限届满、保险标的灭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约等原因。当这些条件满足时,保险责任就会终止,保险人不再负有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保险关系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益关系。因此,保险人和投保人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保险关系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益关系。因此,保险人和投保人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