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包括房屋、林木、古董、艺术品等个人财产权益。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因此,如果姐姐和妹妹共有的财产为住宅,那么这个住宅是可以作为受益人的。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前各自拥有房产,婚后由双方共同管理。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子的价值能够证明是由共同出资购买的,并且这些出资在婚后用于了家庭生活的开销,那么就可以认定这部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作为受益人。
再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有遗嘱或者有有效的遗嘱安排,那么指定的人就可能成为遗产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那么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姐姐是配偶,那么她就有可能成为这个住宅的受益人。
第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姐姐和妹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这份合同就是一份有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姐姐因为某种原因需要卖房,那么这份合同就可以作为她的动机来决定是否卖房。
第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财产的权利保护是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因此,对于个人财产,国家应当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比如设立专门的财产登记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财产保护意识等。
总的来说,姐姐和妹妹共享的房产如果是在婚前购买的,并且经过公证或认证,那么就可以视为她们的共同财产。另外,如果姐姐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并且公司购买了这套房产,那么这部房产也可能会被视为公司的一部分,这也可能影响到这套房产的性质。
总结:总的来说,姐姐和妹妹共享的房产如果是在婚前购买的,并且经过公证或认证,那么就可以视为她们的共同财产。另外,如果姐姐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并且公司购买了这套房产,那么这部房产也可能会被视为公司的一部分,这也可能影响到这套房产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