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成为受益人。具体来说,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公司的赔付。但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20日内未行使该权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其次,按照《民法典》第962条的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且该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两年内未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根据《保险法》第3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因此,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自己的受益人,则他们的受益权是确定的。
第四,虽然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公司的赔付”,但是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年内没有行使接受赔付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没有接受保险公司的赔付的权利。
最后,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保险,例如自驾车交通事故保险,虽然并非所有的事故都符合法律规定,但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并进行调查后仍有权要求驾驶员支付保险金。
总的来说,虽然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受益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接受保险公司的赔付,或者在事故发生后行使自己的权益。
总结:总的来说,虽然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受益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接受保险公司的赔付,或者在事故发生后行使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