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第一受益人的确定与保险合同内容有关。根据《民法典》第168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协商确定受益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指定。”
首先,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则保险合同视为没有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应当推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受益人。
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已经约定了受益人,那么该受益人就是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有权享受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保险赔偿金等。
再次,如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没有约定受益人,但该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该规定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例如,在一些涉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合同中,保险公司通常会设定一个默认的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本人。
然后,如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或者他们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但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要求设定受益人,那么这些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最后,如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此外,如果有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其他受益人的比例分配方式,那么这部分比例也可能会作为受益人的一部分。
总结:来说,保险单第一受益人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如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或者他们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那么这些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然而,如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