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设立第二受益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后,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未在合同中作出足以使投保人知晓该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则该权利和义务由被保险人享有。”因此,在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设立第二受益人。
二、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设立第二受益人
尽管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设立第二受益人,但在实践中,第二受益人可能成为一种实际的保障方式。首先,对于身故或者其他法定受益人的死亡,第二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金;其次,虽然没有规定“指定”的第二受益人,但第二受益人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保险金:(1)书面指定;(2)口头指定;(3)默示指定等。
三、案例分析
假设甲是A公司的员工,他在职期间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了定期的人寿保险。甲的妻子乙因为交通事故去世,享有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收益权。那么,甲的妻子乙是否能够作为第二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呢?
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后,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未在合同中作出足以使投保人知晓该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则该权利和义务由被保险人享有。”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的妻子乙并未向保险公司明确表示其愿意接受她为第二受益人,因此甲的妻子乙不能作为第二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设立第二受益人,但是在实践中,第二受益人可能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种实际的保障方式。然而,如果投保人在未明示接受其为第二受益人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且该保险合同未对第二受益人的指定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投保人妻子乙无法作为第二受益人领取保险金。这表明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不明示接受为自己设定的保险责任而导致自己利益受损。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设立第二受益人,但是在实践中,第二受益人可能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种实际的保障方式。然而,如果投保人在未明示接受其为第二受益人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且该保险合同未对第二受益人的指定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投保人妻子乙无法作为第二受益人领取保险金。这表明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不明示接受为自己设定的保险责任而导致自己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