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我的客户——一位在XX公司工作的高级职员——在此提交此诉状。我们的客户认为他的雇主对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所涉及的所有财务损失负有责任。他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其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处,“住所地”指与被告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合同履行地”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而确定的地点。我们作为客户的雇主,虽然同意和解,并且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但是由于被告仍然在其家中办公,无法到达法院进行诉讼。因此,我们必须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其他相关证据
我们还提供了相关的邮件和电话记录作为证明,这些证据表明了客户在被雇用期间与公司的多次沟通和讨论。同时,我们也提供了公司的工资单和税务报告作为证据,这些都是确认我们在支付给客户工资的同时,已经为他们的财务损失进行了保障的。
3. 结论
综合以上证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尽管我们在和解协议中承诺对客户在公司工作期间产生的所有损失负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的员工仍然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损失的发生。因此,我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我们为客户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敬请审判。
顺祝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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