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作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并由遗嘱执行人执行。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这里的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取得其遗产的一种方式。
二、代为签名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地位一般被称为“代理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包括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共同继承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遗产中的房屋、林木、车辆等动产,适用物权编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益。”
四、丧失继承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的,遗嘱继承人先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十条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抚育所付出的必要费用以及继承人因继承而实际支出的丧葬活动费用,应当予以补偿。”
五、替代继承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丧偶女婿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遗嘱继承中,前一顺序继承人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后一顺序继承人不能作为遗产的继承人。”
总结::个人人身保险受益人一般是由其指定的一人或多人担任,具体的承担者需要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受益人在行使权利时遇到问题,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裁决的方式解决。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有内容均需根据最新的《民法典》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