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性**:《保险法》第3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权指定受益人。这表明受益人的选择完全基于被保险人的意愿,无强制性。
1:唯一性《保险法》第34条明确指出,同一保险合同中,不得有两个以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受益人。这意味着每个保单只能有一个主要受益人,如有多个受益人,他们的权益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2:法定顺序在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时,根据《保险法》第42条,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的,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按照法定顺序确定。例如,如果未指定,配偶优先。
3:利益关联受益人应与被保险人有紧密的法律关系,如雇佣关系、婚姻关系等,以保障其权益。否则,法院可能会因无直接利益关联而否定其受益资格,依据为《民法典》第1163条。
4:诚信原则在选择受益人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否则可能影响受益人的认定,依据为《保险法》第16条。
总结::人身保险受益人的选择遵循自愿、唯一、法定顺序、利益关联和诚信的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保险利益的合理分配和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应协助客户充分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