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有权选择指定或排除他人。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选择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作为受益人的。”因此,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为“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作为受益人”,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受益人可以选择其指定的人成为受益人。
但是,《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保险受益人不能随意指定他人作为保险的受益人,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一点。
另外,《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保险公司也不能随意改变保险受益人的遗产范围。
此外,《民法典》第1227条还规定:“受益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通知保险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有权选择指定或排除他人作为受益人。但是,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继承顺序和遗产范围的除外情况以及受益人应履行的义务。此外,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改变受益人的性质,而应在合同中明示这一点。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有权选择指定或排除他人作为受益人。但是,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继承顺序和遗产范围的除外情况以及受益人应履行的义务。此外,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改变受益人的性质,而应在合同中明示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