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不能随意指定。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26条:“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因素。”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在没有获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保险金转给他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 《保险法》第39条:“保险金的支付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因此,保险受益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
3. 《保险法》第78条:“对于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受益人若在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中受损,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法》第310条:“保险受益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身份和保险关系的有效文件。”因此,保险受益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保险关系证明才能要求领取保险金。
5.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因此,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也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险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定的授权情况下不得擅自将保险金转给他人;保险金的支付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对于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受益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保险关系证明才能要求领取保险金;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也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保险受益人不能随意指定,否则可能涉及违约或侵权等问题。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险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定的授权情况下不得擅自将保险金转给他人;保险金的支付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对于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受益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保险关系证明才能要求领取保险金;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也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保险受益人不能随意指定,否则可能涉及违约或侵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