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的核心是:在教育机构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因故要求中途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其法律权利和应遵循的程序是什么。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分析:
合同约定:首先应查看合同中关于退款、解约等条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3条和第94条规定,若合同中有明确的中途退费条件或违约责任,则需依照合同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若教育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
教育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8条指出:“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受教育时间计算学费”,这意味着在实际未接受相应教育的情况下,学生有权主张退还剩余学费。
试用期及无理由退货:如教育产品存在试用期且符合《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情形,则消费者在此期间内享有退款权。
法律救济途径:若双方对退款事宜协商不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寻求调解。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教育机构合同中途退费时,需根据合同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自身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消费者与教育机构充分沟通协商,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