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某公司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由李四在公司担任首席法律顾问。但合同到期后,由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李四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导致他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给李四。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第三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追责。”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恶意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结论
综上所述,尽管李四未能继续履行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事实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有义务对李四的受伤进行赔偿。因此,公司在与李四解除合同时,应依法向李四支付赔偿金。对于李四提出的仲裁申请,法院也将依法予以审理。
总结:综上所述,尽管李四未能继续履行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事实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有义务对李四的受伤进行赔偿。因此,公司在与李四解除合同时,应依法向李四支付赔偿金。对于李四提出的仲裁申请,法院也将依法予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