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之间,按照自愿原则可以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当委托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专业行为时,他们可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将相关事务交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代为处理。
2. 企业法人之间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原企业法人仍然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向接受合同的人支付报酬;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因此,企业在与其他公司或组织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时,可以选择是否收取费用,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支付标准和方式。
3. 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因此,公司之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授权对方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并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
4.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与客户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因此,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咨询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 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按期还款。借款人在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并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催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追偿。
总结:起来,《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各类合同的类型和效力。对于受益人而言,在这些类型的合同中,他们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来获得相关权益。同时,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也应根据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