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时效起算**:人寿保险的受益人诉讼时效通常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及理赔请求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25条规定:“受益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请求权,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原文:第二十五条)
1:特殊情况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一直未领取保险金,且无合理理由,时效可能从被保险人死亡后的第二年开始计算。但若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时效中止,直至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2:时效中断如受益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可中断。中断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内,最长不超过两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3:时效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保险公司怠于通知或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受益人不知情的,诉讼时效可延长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五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诉讼时效过期后果超过诉讼时效,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受益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保险金。但若保险公司明知诉讼时效已过仍接受理赔申请,不能以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总结::人寿保险受益人的诉讼时效具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为两年,但受特殊情况影响,如未领取保险金、不可抗力等,时效会有所调整。对于保险公司怠于通知的情况,诉讼时效可能延长。然而,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受益人将面临权利丧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