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与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在设立受益人时,应明确指定,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且可设定顺序和份额。
1:变更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变更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公司。若未通知,保险金将支付给原指定的受益人。
2:受益人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前已死亡,保险金应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3:受益人的义务受益人需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若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丧失受益权,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4:受益权的优先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保险金的支付优先于被保险人的债务,除非被保险人生前有明确的债务清偿指示。此外,受益权不因被保险人的破产而受影响。
总结::保险受益人的设立、变更、权利与义务,以及其权益的优先性,均受《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制度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保险合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权益的合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