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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待定?

用户:199****8167 文成县 2024-04-26 16:51 保险理赔 浏览量: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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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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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甲乙两人在2018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上明确记载了甲乙双方的名字。然而,由于甲乙性格不合,2021年离婚,房产由双方分割。

二、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

三、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庭责任造成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并且其配偶也同意的除外。

四、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虽然房屋是由甲乙共同购买的,但是因为甲乙性格不合,导致无法共同生活,所以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到这一点,将房子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结论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即使是在离婚后,婚前购买的房产也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在判断离婚后财产归属时,法院会考虑财产来源、贡献程度等因素,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总结: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即使是在离婚后,婚前购买的房产也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在判断离婚后财产归属时,法院会考虑财产来源、贡献程度等因素,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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