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甲乙两人在2018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上明确记载了甲乙双方的名字。然而,由于甲乙性格不合,2021年离婚,房产由双方分割。
二、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
三、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庭责任造成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并且其配偶也同意的除外。
四、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虽然房屋是由甲乙共同购买的,但是因为甲乙性格不合,导致无法共同生活,所以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到这一点,将房子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结论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即使是在离婚后,婚前购买的房产也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在判断离婚后财产归属时,法院会考虑财产来源、贡献程度等因素,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总结: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即使是在离婚后,婚前购买的房产也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在判断离婚后财产归属时,法院会考虑财产来源、贡献程度等因素,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