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的问题是:在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对此行为应如何定性及追究法律责任。用户希望了解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要求提供最新、完整的中国法律依据原文,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一、定罪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明显符合“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二、犯罪金额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挥霍的金额将计入其诈骗总金额内,以此确定其犯罪等级。
三、刑事责任追究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追赃挽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返还被害人、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挥霍的款项,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缴,尽可能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五、量刑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指出,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犯罪嫌疑人如能积极退赔挥霍款项,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刑罚。
总结:在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根据挥霍金额确定犯罪等级并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将全力追缴涉案款项,尽可能挽回损失。若嫌疑人能主动退赔,可在量刑时予以适当从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