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当抵押权的基础丧失后,如何处理已抵押的房产证?他希望了解在法律框架下,这种情况下的解决办法。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87条,房产设立抵押权需依法登记,而一旦抵押基础丧失(如债务清偿、抵押物灭失等),抵押关系理论上应随之解除。此时,债权人应当配合债务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其次,参照《担保法》第39条,主合同债权消灭或者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权人应当将抵押权消灭的事实告知抵押人,并办理注销登记。未注销的,不影响抵押权已经消灭的事实。
再者,《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合同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若抵押权人拒绝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抵押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消灭并判决对方协助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考虑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更为完善和明确,尤其是第406条对于抵押财产处分后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据此可进一步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在抵押基础丧失的情况下,为妥善处理房产证,首先应与原抵押权人协商办理注销抵押登记;若遇到对方不配合的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法院介入并作出相应裁决,最终完成抵押权的注销及房产证的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