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抵押车辆时是否会收走车辆登记证书(俗称“绿本”),以及如果收走绿本该如何应对。以下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车辆属于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抵押车辆时,通常需要将车辆登记证书(绿本)交由抵押权人保管,以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
车辆登记证书是证明车辆所有权的重要文件,也是办理车辆过户、抵押等手续的必要文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22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因此,抵押车辆时,车辆登记证书的保管对于抵押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间有权保管车辆登记证书,但同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擅自处分或损坏该证书。如果抵押权人违反这一义务,抵押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仍享有对车辆的使用权,但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抵押车辆。如果需要使用绿本办理其他事项,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临时取回绿本,但应确保及时归还。
如果抵押权人无故扣留绿本或拒绝归还,抵押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抵押车辆时,通常需要将车辆登记证书(绿本)交由抵押权人保管,以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如果抵押权人无故扣留绿本或拒绝归还,抵押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