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想要知道的是桂林银行是否提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业务。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因此,房屋二次抵押贷款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上述内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7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如果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涉及土地使用权,则需要参照此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二次抵押贷款若涉及在建工程,也需要参照此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桂林银行作为商业银行,为确保其资金安全,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因此,桂林银行可以办理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业务,但需对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严格审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涉及的抵押权需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清偿。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涉及的保证人需按照上述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因此,桂林银行作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办理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业务。
综上所述,桂林银行可以办理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业务,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