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抵押权与居住权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根据设立时间先后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优先保护哪一方的权利。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权利设立的时间顺序、合同约定内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情况等因素。
权利设立时间:根据《民法典》第405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如果居住权是在抵押权之后设立的,则抵押权优先;反之亦然。这表明了先设立的权利通常享有优先地位。
合同条款及当事人约定: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并且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就居住权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因此,在处理两者冲突时,还需考察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有无特别规定。
法律保护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买受人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给第三人,不影响买受人请求办理过户登记。”此条虽然针对的是商品房买卖场景下买受人与第三方抵押权人的关系,但体现了对实际居住者权益一定程度上的倾斜保护。
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形,《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在解决具体争议时也需要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观。
司法实践指导: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逐渐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倾向,即更加重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例如,在一些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即使抵押权成立在前,但如果居住权系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产生,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一段时间,则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居住权人的诉求。
总之,在面对抵押权与居住权相冲突的情况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同时兼顾公平正义的原则,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实践中,建议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寻找最佳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