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车辆作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债权人擅自使用或处置的情形,您希望了解在此情况下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以下将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 合同约定与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车辆可以由抵押权人使用,则抵押权人擅自使用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您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 抵押物保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7条:“抵押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抵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抵押权人未经同意将车开走导致车辆损坏或者丢失,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维权途径: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建议首先尝试与对方沟通解决问题,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如抵押合同、车辆交付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 损害赔偿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0条:“侵害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同类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如果车辆在抵押期间遭受损失,您可以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面对车辆抵押期间被开走的情况,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损失。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