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当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进行贷款,但最终因无力偿还债务导致抵押房产被依法拍卖后的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贷款时,应该如何处理剩余未偿债务。答案在于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追偿权、参与分配、寻求其他担保物等方式来弥补损失。
追偿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的,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若还有其他连带责任人或保证人,债权人可以向他们追偿。
参与分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但是,留置物为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拍卖房产的款项应按法律规定顺序参与分配。
其他担保物:若借款人有其他抵押物或质押物,债权人可以根据相关担保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实现这些担保物的价值。
负债清算:若抵押房产拍卖后所得款项仍无法覆盖所有债务,且不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依《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通过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资产的整体清算来部分或全部清偿债务。
个人信用记录:对于自然人借款人,在贷款未能足额清偿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能影响借款人今后的信贷活动。
综上所述,面对抵押房产拍卖款不足清偿全部贷款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追偿保证人、参与分配、执行其他担保物以及利用破产清算等多种方式来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对于借款人而言,应及时主动与债权人协商还款方案,避免对个人信用产生长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