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面临的情况是房屋已设定抵押但卖方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希望了解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问题主要涉及《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而言:
-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即便房屋已经抵押,只要卖方与买方达成协议并通知抵押权人,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不得转让房地产的情形,但您所述情况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禁止转让情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状态不具有控制力时,不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交易流通。因此,如果抵押权人并未实际控制房屋,不影响您与卖方之间的交易。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自签约之日起9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卖方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保护。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联系卖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需进一步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