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创办旅游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抵押金,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以下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析: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订版)第32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8条进一步明确,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性质: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为保障旅游者权益而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的专用款项,用于赔偿因旅行社原因造成的旅游者权益损失。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9号),质量保证金的管理遵循“取之于旅、用之于旅”的原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申请流程与条件: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第14条,申请设立旅行社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等材料。此外,还需满足《旅行社条例》第7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等。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与调整:根据《旅行社条例》第10条,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若旅行社在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旅行社增加经营范围或设立分社的,应当按照规定增存质量保证金。
法律责任与后果:根据《旅行社条例》第48条,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1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创办旅游公司确实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具体金额和条件需根据经营业务范围确定。建议在申请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