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可以概括为:在已将商铺进行抵押的情况下,如果商铺被卖出,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涉及到法律上的多个方面,包括抵押权的优先性、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商铺的所有者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下将其卖出,那么该交易对善意的第三方(即不知情的买家)是有效的。因此,即使商铺已被抵押,所有者仍有权将其出售给善意的第三方。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即使商铺已被卖出,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就该商铺的卖出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意味着,如果抵押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该第三人也可以行使抵押权。
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商铺的所有者未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权,以拍卖或变卖商铺的方式获得清偿。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这意味着,商铺的抵押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权不会成立。
综上所述,如果商铺的所有者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下将其卖出,该交易对善意的第三方是有效的。然而,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就该商铺的卖出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如果抵押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该第三人也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商铺的所有者未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权,以拍卖或变卖商铺的方式获得清偿。但是,商铺的抵押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权不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