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概述: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出租方已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承租人想知道在这种情形下自身权益如何保障,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及应对措施。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租赁权优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房屋被抵押或后续被拍卖,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影响,仍可在租赁期内继续居住使用。
抵押告知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此处针对的是房屋出售情况,但抵押行为同样属于重大权益处分,出租人有义务提前告知承租人,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租金支付与押金处理:若房屋抵押不影响租赁合同履行,承租人应继续按约定支付租金。若因抵押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承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租期对应的租金和押金(参见第五百七十七条)。
赔偿请求权:如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因其抵押行为导致承租人权益受损(如被迫提前搬离),承租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等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维权途径:在遭遇此类纠纷时,承租人首先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在租金未到期而房屋被抵押的情形下,我国法律赋予承租人租赁权优先性,同时要求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承租人有权继续居住直至租期结束,如权益受损可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费用、获得赔偿,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