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问题在于,当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车抵押借款时,作为债权人应如何处理这一情况。接下来,我将从五个方面深入分析该法律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拍卖或变卖抵押车辆,从而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次,《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但可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再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因此,如果借款人是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那么其不能成为抵押合同的主体。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借款人提供了保证人,则债权人还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最后,《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债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商处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从而实现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当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车抵押借款时,债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一方面,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拍卖或变卖抵押车辆,从而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另一方面,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保证,以进一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