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抵押借款分红的问题主要在于股东在将股份作为贷款担保后,是否仍享有公司分红的权利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分红。具体而言,这涉及股东权利、担保物权、合同自由、公司治理及税法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此条款明确了股权可以作为质押物,但并未直接提及分红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该条款表明股东有权获得分红,但未明确说明质押情况下分红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八)应收账款;(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尽管此处没有明确提及分红权,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认为除非质押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股东仍然享有分红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此,若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对分红权有明确约定,则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所述,除非质押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在股份被用作贷款担保的情况下,股东一般仍享有分红权。但具体操作时需注意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最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