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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车辆抵押在哪里办押?

用户:134****2917 遂宁市 2024-11-24 20:10 抵押担保 浏览量:1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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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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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希望了解在常州市办理车辆抵押的具体地点,以及与车辆抵押相关的法律流程和依据。以下将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详细解答车辆抵押的五个关键方面。

  1. 办理地点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因此,在常州市,车辆抵押登记应前往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具体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办理时需携带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材料。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车辆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 抵押期限与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原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抵押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4. 风险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要求债务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债务人不提供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这说明了在车辆价值减少且非因抵押人过错导致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和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 特殊情形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抵押权人依照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在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二年内行使。这一条款明确了在抵押物受到司法强制措施影响时,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常州市车辆抵押登记应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抵押涉及多项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涉及抵押设立、期限、解除、风险责任及特殊情形处理等多个方面。在办理车辆抵押时,务必遵循上述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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