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询问在已将房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是否仍可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抵押与产权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87条和《民法典》第394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即抵押人(房产所有人)依然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有权申请并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因此,即使房产已抵押,不影响其办理房本。
抵押登记要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设立抵押权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这意味着,房产在抵押时已进行抵押权登记,该登记信息会体现在不动产权证书上,但不影响房本本身的办理。
房本内容记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指出,不动产权证书应记载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在已抵押情况下,房本除上述基本信息外,还会注明“抵押”状态及抵押权人、抵押期限、担保债权数额等信息(《民法典》第405条),不影响房本本身的效力。
抵押期间房产业务办理:根据《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且不影响抵押权。同样,办理房本属于对自身财产权利的确认,不涉及财产转移或变动,故抵押状态下的房产完全具备办理房本的条件。
法律风险提示:虽然抵押房产可以办理房本,但需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间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414条)。若抵押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抵押人在办理房本后,如涉及房产交易或其他可能影响抵押权的行为,需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清偿相应债务解除抵押,以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总结:抵押房产完全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过程中会在房本上明确标注抵押状态及相关信息,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会影响抵押权人的权益。然而,抵押人应充分认识到抵押房产所附带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涉及房产处置时,须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