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当实物抵押的债务人失踪时,债权人应如何处理抵押物并保障自身权益。答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抵押权的确立与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和四百四十二条,债权人对实物抵押享有抵押权,在债务人违约或失踪的情况下,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如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公告送达程序:在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债务人相关事宜。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此程序,以便后续处置抵押物。
司法救济途径:债权人可依《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抵押权并要求处分抵押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财产已设定担保物权但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可径行判决实现担保物权。
抵押物的保管及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失踪期间,债权人需妥善保管抵押物,防止损失扩大。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物变现后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刑事责任追究:若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调查是否存在诈骗等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面对实物抵押找不到人的状况,债权人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抵押权,采取公告送达、提起诉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等方式保障自身利益。同时,在必要时,还应寻求公安机关介入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