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了解的是,在房产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办理房产证(现在通常称为不动产权证书)。作为一位资深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对这一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条款明确了抵押期间内,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或设定新的权利负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处分”不等同于所有权转移,而主要是指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因此,依法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未解除抵押状态时,依然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需明确标注抵押权信息。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然而,该细则并未明确规定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仅指出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不予登记。因此,依法设定抵押的房产在符合相关条件时,是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
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这表明,即使在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只是需要注明相应的抵押权信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该条款强调了抵押人在未得到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但是,这并不妨碍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房产继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同时注明抵押权信息。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指出:“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尽管此条款主要关注的是抵押物的转让行为,但它同样表明了抵押期间内,抵押人仍可进行与抵押物相关的合法行为,包括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行为必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有关抵押的信息。
综上所述,《民法典》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禁止依法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未解除抵押状态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需在证书中明确标注抵押权信息。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房产可以正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必须注意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