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押车不押证抵押”可能是指在进行车辆抵押时,仅将车辆交给债权人占有,而不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即“大绿本”)交付给债权人的情况。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交付动产或登记来实现,而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登记为要件。以下从五个方面具体分析您的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车辆抵押的登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但是,对于机动车这类特殊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抵押合同效力: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即使没有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债权人,该抵押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风险提示:未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债权人,可能导致抵押权无法对抗其他已登记的债权人。若车辆发生毁损或灭失,抵押权人可能难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解决建议:建议尽快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债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综上所述,尽管您所描述的“押车不押证抵押”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建议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