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情况涉及债务人(即“老赖”)将房产进行抵押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问题。作为资深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深入解析您的法律问题: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执行程序、异议登记及诉讼时效。
一、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若该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有效设立。二、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三、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四、异议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五、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若债务人已将其房产抵押给债权人且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该房产以实现抵押权。但同时应注意,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侵害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