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后期抵押不办可以吗?”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在询问在已经设定了一次抵押权后,是否可以不再设立后续的抵押权,或者是否可以撤销已设立的后期抵押。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涉及到了物权法、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表明,抵押权是为保障债权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其设立需遵循法定程序。
后期抵押的设立与限制:物权法第二百条指出,“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说明,后期抵押的设立并不违法,但其受偿顺序会受到限制。
撤销后期抵押的可能性:如果后期抵押是在非自愿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一般情况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能单方面撤销已设立的抵押权。
物权变动需遵循公示原则: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任何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或撤销,都必须经过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特别是对于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有助于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后期抵押的设立与撤销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通常无法单方面撤销后期抵押。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下,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后期抵押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