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借贷抵押合同丢失”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何补救以及保障自身权益。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首先,如果抵押合同原件丢失,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您可以与借款人协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来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其次,建议尽快联系贷款机构或公证处,查询是否有合同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可以找到副本或证明文件,则可继续使用;如若不能,建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抵押权的存在。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所以,在动产抵押中,合同丢失可能影响到抵押权的效力,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如果涉及到债权转让,合同丢失可能会对转让产生影响,需谨慎处理。
综上所述,抵押合同丢失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同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