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夫妻共同所有”包括了“继承权”。
2.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适当多分。
4.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依据修订:
1.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夫妻共同所有”包括了“继承权”。
2.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后,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的一方,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结论:
修改后的《民法典》明确规定,购买保险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例如,若子女成年或有经济能力,则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作为保险受益人。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如何变更,都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证配偶和子女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如果一方没有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保障。
总结:修改后的《民法典》明确规定,购买保险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例如,若子女成年或有经济能力,则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作为保险受益人。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如何变更,都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证配偶和子女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如果一方没有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