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在于:在房产已经设立抵押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办理他项权利证书。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析此问题,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这表明,如果房产已经设立了抵押权,那么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再为他人设定新的抵押权或他项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意,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他项权利证书。具体来说,《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在抵押权设立后,如果要再行设立他项权利,必须得到原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其次,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表明,如果房产已经设立抵押,再次设立他项权利时,需要通知承租人,但不影响他项权利的设立。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的孳息收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包括租金等其他收益,这也可能影响到他项权利的设立。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无效。”这表明,如果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上述情况之一,那么抵押合同无效,也不能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综上所述,房产设立抵押后,原则上不能再为他人设立新的他项权利,但在特定条件下,如原抵押权人同意,或者设立他项权利不会损害原抵押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他项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