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询问的是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是否可以将已设立抵押权的物品作为租赁标的物,该问题的核心在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选择与法律合规性。
- 标的物选择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及《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确保租赁物依法合规,能够产生收益,对于已经设置担保物权(如抵押)的财产,原则上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因为这可能影响到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和使用权行使。
- 所有权清晰要求:《民法典》强调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出租人,且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享有使用权但不改变所有权状态。如果租赁物事先已设定了抵押权,则存在所有权不清的风险,违反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原则。
- 风险控制考量:《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为防范金融风险,融资租赁公司需对租赁物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不存在权利瑕疵或负担,避免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 监管政策导向:近年来,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管理,出台多项政策文件,旨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其中明确要求加强租赁物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资产开展业务。
- 司法实践案例支持:在相关司法判例中,法院通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拥有完整所有权的观点,对于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即开展融资租赁的行为,往往会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综上所述,《民法典》与行业监管规定均表明,已设定抵押权的物品不宜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使用。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合法合规、无争议的租赁物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