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在进行房屋抵押时是否必须办理他项权证;从法律角度讲,办理他项权证是实现房屋抵押权的一种法定形式要求。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设定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为债务提供担保。而办理他项权证,则是将该抵押权公示于众的方式之一,是确保抵押权有效设立的重要步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处规定了房屋等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程序,而他项权证正是这种登记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办理他项权证,才能使得抵押权正式设立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再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房地产抵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这说明了办理他项权证不仅是物权法的要求,也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条指出:“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便存在某些瑕疵,只要进行了有效的他项权证登记,债权人仍然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
最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八)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明确将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再次强调了办理他项权证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房屋抵押而言,办理他项权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